机构章程
Institutional Charter

北京陈江和公益基金会章程

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;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五条       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,章程未规定的,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

第六章 章程修改

第五十六条       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五十七条       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八条      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
第五十九条      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