善项目的立项、审查、执行、控制、评估、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、规范、有效的要求,设立项目管理机构,配备专职人员,行使项目管理职责。
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确定慈善受益人。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。
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,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/3。
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:
(一)捐赠(资助)超过200万元的慈善项目;
(二)涉外慈善项目;其他的重大慈善项目。
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,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。
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,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。
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、审计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,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,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,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。
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;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,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。
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,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,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。
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:
(一)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;
(二)本基金会管理费用等。;
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、重大资产变动、重大投资、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:
(一)一次性募集超过200万元的活动,属于重大募捐;
(二)一次性超过200万元的投资,属于重大投资活动;
(三)发生200万元的资产变动,属于重大资产变动;
(四)200万元的交易及资金往来,属于重大交易和资金往来;
(五)其他的重大募捐、重大资产变动、重大投资、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。
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、增值。
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,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。
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。